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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22-09-20 13:09:34

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教育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九项规定》),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指导, 强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明确职责,督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互通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监督约谈。要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九项规定》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整改风险隐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本质安全。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附: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
 
        (二)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规范场所消防安全设置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审批登记,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面向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示。
 
        (三)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四)设有厨房的,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三、严格火灾危险源管理
 
        (一)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
 
        (二)厨房内使用管道燃气作为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厨房油烟机应当每日清洗,油烟道至少每季度由专业公司清理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
 
        (四)开展物理、化学等特色培训的,应当严格遵守化学药剂操作使用有关规程。
 
        四、严格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一)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
 
        (二)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三)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
 
        (四)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
 
        五、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一)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电器使用管理等情况。
 
        (二)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 闭环管理,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六、加强培训期间值班值守
 
        (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
 
        (二)设有集体宿舍的,应当加强夜间巡查,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
 
        (三)有儿童参加培训的,现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全程在岗值守。
 
        七、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一)严格标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
 
        (二)场所内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确保完好有效。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工作人员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或新班开课前组
 
织对学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主动向属地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所在位置、人数等基本信息,与周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及时处置初起火灾。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
 
        九、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
 
        (二)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五)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六)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是指设置在中小学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专家解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筑牢少年儿童成长安全屏障》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为新时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全面发展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为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近日正式印发各地。《规定》实施出台是持续深化“双减”工作,不断巩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果的重要抓手,是改善校外培训机构本质安全,积极推动和促进校外培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实现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应时应势之举,具有很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一、《规定》出台是贯彻深化“双减”工作的具体举措
 
  近年来,我国校外培训市场一度迅速发展,尤其是在资本裹挟和功利驱使下,以一种野蛮生长的姿态进入公众视野,无序发展背后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尤其是消防安全问题广受关注。一方面,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群体涉及万千学生,人员较为集中,驻留时间长,逃生自救能力弱,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不少校外培训机构重利益轻安全,未经有关行业部门审批登记,场所设置多不符合安全条件,普遍存在电气火灾隐患、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量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未按规范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此外,作为新产业新业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不具体,尤其是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违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2021年6月,河南省商丘市震兴武术培训学校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8人死亡、11人受伤,教训十分惨痛,敲响了警钟。对此,亟待进一步强化消防管理要求,压实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此《规定》整个起草制定历时近半年时间,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为确保《规定》有章可循、有的放矢,起草工作组系统梳理了消防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消防安全现有法规框架内进行政策设计;先后赶赴10余个省份实地调研,召开视频会、座谈会、专题会20余场次,全面了解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和突出问题;两轮次征求了部分重点省份基层教育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的意见,广泛听取各方建议,充分吸收各地经验做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应急部消防救援局组织进行了反复推敲和认真修改,形成了目前印发稿。可以说,《规定》的出台,凝聚了各级各界关心重视和智慧心血,是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直接体现,积极回应了广大学生家长和人民群众呼声。
 
  二、《规定》制定是压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有效手段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始终是当前火灾防控的一大“软肋”。据统计,我国80%以上的重特大火灾都发生在社会单位,河南商丘市震兴武术学校“6·25”重大火灾就充分暴露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规定》从压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的角度出发,强调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单位消防工作有人问、有人抓、有人管,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单位责任人主观上推卸责任,打消“消防工作有消防部门帮我管”的依赖思想,有效解决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真正实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自主、责任自负。
 
  同时,在印发《规定》通知中,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两部门根据“三定”规定和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各级教育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任务:第一,教育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强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明确职责,督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第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第三,教育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部门联动,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规定》开展自查自评。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这些内容不仅念响了消防安全“紧箍咒”,有助于督促校外培训机构更好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也推动职能部门和行业系统将消防安全纳入监管范畴,实现了消防安全治理从“消防单兵作战”向“部门协同作战”的转型。值得强调的是,负责文化、科技、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要求,也同样应当严格履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齐抓共管,汇聚工作合力。
 
  三、《规定》实施是确保培训学生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
 
  从以往典型火灾事故教训看,对火灾危险源疏于管控,违规动火用电、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吸烟点香等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场所设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疏散通道堵塞和安全出口锁闭、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好有效等,是导致火灾蔓延扩大、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规定》立足“不发生、不亡人、不扩大”原则,以保障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人身安全为出发点,针对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直指校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痛处”和“要害”,对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场所设置方面,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这既是基本要求,也是底线要求。同时,特别强调面向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宿舍应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厨房部位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这些内容有的属于国家标准强制条文,有的源自部门规定,都是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的“红线”,是不能突破的“硬杠杠”。火灾危险源管控方面,对电气线路敷设、燃气安全使用、动火动焊管理、化学药剂操作分别提出了严格要求。目的就是为了管住致灾源头,最大限度控制和降低火灾发生几率,从而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安全疏散方面,为确保一旦发生火灾,现场人员能及时、安全、有效逃生,明确了安全疏散门、疏散照明和灯光指示标志设置,应急手电、过滤式呼吸器、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配备要求。检查巡查方面,规定单位在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对检查巡查发现问题,严格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问题。值班值守方面,除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专人值班,加强集体宿舍夜间巡查等要求外,还提出针对儿童培训,现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全程在岗值守,主要考虑是儿童逃生自救能力弱,紧急情况下,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安抚是最好的保障。消防设施器材方面,要求单位定期检测消防设施,积极应用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技防措施,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设防等级和科技含量。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方面,不仅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人员岗位职责、组织应急疏散演练等提出具体要求。还提倡有条件的机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主动向属地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备。目前,全国已建成的微型消防站40余万个、200余万人,每天参与处置的火灾事故占到了全国接警出动总数的四成左右,发挥了“救早、救小、救初起”的重要作用。此外,《规定》还专门明确了六大类严禁行为,这些条款是以往火灾事故背后的惨痛教训,必须坚决执行,予以杜绝。
 
  总的来讲,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安全是前提保障。《规定》涉及主体责任、场所设置、危险源管理、安全疏散、检查巡查、值班值守、消防器材、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重点领域,涵盖审批登记、日常管理、失信惩戒等重要环节,列举了明令禁止条款,为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将有助于从行业部门、单位主体共同筑起严密的安全防线,为青少年学生和儿童筑起安全地带。(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高级工程师 谭远林)
 
 
《坚持“两个至上”,做到“严字当头” 切实为学生校外学习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和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对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具有一定作用。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只顾效益、罔顾安全,导致发生了多起火灾事故,尤其是2021年河南省商丘市“6·25”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损失惨痛、教训深刻。教育部、应急管理部立即着手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经过反复论证、多轮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突出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是严把源头,提升校外培训机构本质安全水平。源头治理是预防火灾的第一道关口。建筑本身、场所设置首先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由于不少校外培训机构规模较小、定义模糊,在放管服的大环境下,一些从业者大打擦边球,在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上降低标准、放松要求。从商丘柘城“6·25”重大火灾事故来看,起火的震兴武馆未依法进行登记,造成火灾蔓延和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就是“违规集中留宿学员,起火建筑逃生通道不符合要求、违规在外窗上设置铁栅栏”,建筑内“未形成有效的防火分隔”。对此,《规定》专门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设置进行了规范。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同时明确,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同时,为控制培训机构人数,便于管理和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还对培训用房面积、宿舍居室面积和容纳人数进行了限定,也是为了避免像震兴武馆那样,不大的面积,几十个学生在一起生活、住宿。针对更加特殊的、面向儿童的校外培训场所,明确要求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规定。在此规范中,对儿童活动场所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以及自动消防设施的设置都有详细规定。比如,在平面布置上“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二是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三是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四是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五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这样的设置要求,无疑能够使校外培训机构更加安全、更加规范,能够从根本上改善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条件。
 
  二是严格流程,提升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培训机构的方方面面,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规定》从责任制的建立落实,以及消防安全疏散、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值班值守、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方面,在遵守基本法律法规规范的基础上,逐一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从前期调研情况看,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责任不清、无人管理、不会管理的现象十分普遍,商丘柘城“6·25”重大火灾事故中,责任人对消防安全不懂不会,更不重视,几乎没有开展过消防工作,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要求成为一纸空文。《规定》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方面提高了相关要求,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防止无人管理和推诿扯皮等问题。而且,针对消防安全管理的全过程,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切实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在疏散方面,要求“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在巡查检查方面,要求“实行防火检查巡查‘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设有集体宿舍的,应加强夜间巡查,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有儿童参加培训的,现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全程在岗值守”。
 
  三是严控风险,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火灾的定义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而燃烧需要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要预防和减少火灾,就要减少可燃物、管住点火源,这也是火灾风险管理的关键所在。从近年来的火灾事故来看,电气引发的火灾达到三成以上,易燃可燃彩钢板是多起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罪魁祸首,电气焊作业成为公共场所火灾的元凶,外窗防盗网成为火灾中人员疏散逃生的“拦路虎”,这些问题构成重大火灾风险。而在商丘柘城“6·25”重大火灾事故中,违规使用明火(点蚊香)、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隔断、外窗安装防盗网,几乎“聚齐”了各类火灾风险。鉴于这些情况,《规定》专门提出“火灾危险源管理”的概念和要求,对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厨房燃气和油烟道管理、电气焊作业、化学药剂管理等可能产生明火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在总结历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和类似场所火灾的基础上,《规定》明确了六项禁止性条款,从严管控火灾风险隐患。包括: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管控住上述火灾风险,就能够大幅减少火灾事故,尤其是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是严守防线,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水平。任何一起火灾事故,从事故调查来看,既有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范的问题,也有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任何一方守住了任何一道防线,很多悲剧都可以避免。商丘柘城“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属地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对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不到位。教育部、应急管理部在印发《规定》时,对各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校外培训机构等相关各方贯彻落实好规定,也提出了相关要求。特别强调要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互通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监督约谈;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只有有关各方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尽其职、分兵把守,守好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每一条防线,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 王新凯)
 
《加强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切实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国政府一向高度重视与青少年相关的消防管理体系建设,经过多年努力,基本筑牢了各级各类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效维护了学生在校园内的消防安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校园外的消防安全管理仍有待加强。近年来,随着校外培训市场的快速发展,很多学生的课余时间在校外培训机构度过,校外培训机构是经营主体,存在重经营培训、轻安全管理的问题,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21年6月,河南某武术培训学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训十分惨痛。
 
  从保障学生生命安全角度看,校内与校外是一个有机整体,校外培训安全工作与校内同等重要。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但没作出详细规定。此次教育部、应急部联合出台《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九项规定》)有助于补齐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短板,构筑校内外一体的消防安全管理闭环。
 
  一、《九项规定》压实了培训机构主体责任
 
  从法律地位上看,校外培训机构属于经行政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机构应当对其自身经营场所及内部所有活动的消防安全负总责。但不少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管理存在认识误区,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以经济效益优先,安全意识淡漠,认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是场所产权单位的事,与自己无关;还有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法律知识欠缺,认为自己只负责培训,对学生没有监护职责。
 
  《九项规定》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
 
  这些要求可以帮助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理清错误认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解决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二、《九项规定》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职责
 
  在印发《九项规定》的通知中,对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首先,各地教育部门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其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最后,各级教育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部门联动,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上述要求既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又突出了部门间相互配合,有利于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九项规定》细化了消防管理要求
 
  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众多,但都没有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单独规定。绝大部分校外培训机构都没有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机构的经营者和从业者往往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知半解。
 
  《九项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全链条进行了细致、全面的规定。在场所设置方面,明确校外培训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在消防疏散条件方面,对安全疏散门的设置要求、开启方向,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的疏散照明灯具要求,集体宿舍床与床之间的距离、走道宽度等都进行了规定。这些要求可以有力保障当培训场所或集体宿舍遇到消防火灾、地震时,能够更快速将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带。在消防设施器材方面,明确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同时要求严格配置灭火器和火灾探测报警器。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等等。
 
  这些要求突出了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特点,念响了消防安全“紧箍咒”,有助于校外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九项规定》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了负面清单
 
  《九项规定》在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细致全面的要求之外,还在总结历年火灾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六大严禁事项,分别是: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事实证明,做到六个严禁,可以很大程度避免发生大型火灾。因此,六大严禁事项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了“底线”和“红线”,有助于校外培训机构有的放矢地落实管理要求。
 
  五、《九项规定》的生命在于严格有效落实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下一步,有关各方应严格落实《九项规定》的要求,最大限度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应认真学习和贯彻《九项规定》,将其列为当前重点工作,有计划地宣传、培训、实施、检查和总结,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
 
  二是压实各级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培训,使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做到:遇火情,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学生疏散逃生;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具有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学生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能力。
 
  三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属地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督查,对照《九项规定》要求,梳理属地各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建立隐患台帐,限时整改,使每个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北京科技大学安全科学与工程系研究员 贾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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